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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深化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设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包括教学助理助学金、科研助理助学金、管理助理助学金和临时困难助学金。相应助学金通过固定岗位津贴和临时困难补助的形式予以发放。

第三条中国政法大学面向研究生设立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岗位(以下简称“助教、助研、助管”,统称“三助”),研究生“三助”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统筹规划。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应当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定期考核的原则。学校鼓励、支持、指导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自身的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奖助名单的审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各院、部、处、室、所、中心(以下简称“校内各用人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内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方能申请参加“三助”工作。

第八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三助”工作的聘期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岗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助管期间应当有一定的工作量和时间投入。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工作的时间应当不低于8小时/周且不超过12小时/周。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学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研究生担任助管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学期。

第十条“三助”岗位在人员聘任上应当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或未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

每位研究生只可以受聘担任“三助”岗位其中一份工作。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内各用人单位的教职工人员编制、实际工作量以及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等情况核定助教、助管岗位数量。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审定并公布校内各用人单位设置的助教、助管岗位执行方案。

第十三条校内各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研究生助管,应当先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需求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设岗、选聘。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经费中,上级部门和学校拨付的经费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导师的科研经费,设岗单位提供的经费,上级部门和学校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等。

研究生的“助教”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支付,“助研”津贴由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支付。

第十六条“助教”岗位津贴:一般不低于500元/月,根据协议聘期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助管”岗位津贴:500元/月,每学年按9个月发放。临时“助管”岗位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按照15元/小时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设立的“助管”固定岗位,其津贴标准为寒假岗位500元,暑假岗位800元。

第六章岗位申请

第十九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于每学期初向全校公布“三助”岗位(固定“助管”岗位每学年初公布一次)。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临时助管岗位的聘用可以根据需要按临时聘用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聘用程序一般为: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申请表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初审并调整岗位、送设岗单位、设岗单位考察面试和聘用。

第七章岗位考核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原则上由设岗单位负责。“助教”的管理与考核由教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设岗教学单位负责实施;“助管”的管理与考核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会同设岗的部门负责实施;“助研”的管理与考核由各二级培养单位会同设岗导师、课题负责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末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报送研究生“三助”上岗情况,对于无故缺勤、岗位工作时间不足等情况,学校将酌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三助”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开始,放假前完成。设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岗要求,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对参加“三助”岗位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定。被考核者应当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三助”岗位考核表》,经设岗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合格:履行合同,能完成“三助”工作任务。考核合格者,可以领取预定的全部酬金,且可以续聘。

(二)不合格:工作不负责,敷衍塞责。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其最后一次的岗位津贴酌减发放。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在“三助”岗位上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可以酌情予以奖励,并在今后的“三助”聘用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兼任“三助”工作的,应当提前两周向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此种情况下,设岗单位可以重新选聘 “三助”研究生,并履行除设岗申请以外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六条获得“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岗导师、课程主讲教师以及用人部门经所属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终止聘用:

(一)考核不合格;

(二)因故中止或终止学业;

(三)未履行岗位所需的时间要求;

(四)工作不投入、工作态度不认真;

(五)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或工作有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六)提出辞聘;

(七)学位课成绩不及格;

(八)参加非法组织或有其他违法活动;

(九)受到学校处分或法律处罚;

(十)其他被认定不适合从事“三助”岗位工作的情形。

有上述第(一)、(四)、(五)、(七)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申请下一学期的“三助”岗位;有上述第(八)、(九)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申请“三助”岗位。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或聘用者解聘、停聘、改聘研究生“三助”岗位上岗人选的,须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三助”岗位聘任和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在聘任和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诉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研究生所属二级培养单位、聘用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章临时困难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遇到自然灾害,或学生本人遭遇重大疾病及出现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困难助学金。

第三十条临时困难助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一)符合临时困难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当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助学金申请表》,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二)临时困难助学金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申请人凭《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助学金申请表》到财务处领取临时困难助学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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